2022年04月08日 星期五
当前位置:首页 > 常态化扫黑除恶

如此滋扰威胁企业该当何罪?四名为非作恶“村霸”被判刑!

来源:开平检察院
时间:2019-03-26

近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谢某欢、谢某杰等4人敲诈勒索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江门地区第一宗“村霸”案二审定案,四名“村霸”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典型案例:江门地区第一宗“村霸”案】

2017年底开始,被告人谢某欢、谢某杰、谢某沛、谢某平经常纠集在一起,以签订的合同无效、污染环境等为由,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威胁等手段,扰乱开平市某乡镇村委会辖区企业的正常生产。2018年8月14日,开平市检察院以被告人谢某欢、谢某杰、谢某沛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谢某平犯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开平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欢、谢某杰、谢某沛、谢某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以谢伟欢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四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宣判后,被告人谢某欢、谢某平不服,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谢某欢等四人违法滥用其村干部身份,打着维护村集体利益名义的幌子,行敲诈勒索、中饱私囊之实,通过多次实施聚众造势、滋扰、威胁、打砸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强行索取巨额财物,扰乱辖区内合法经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评析】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案中谢某欢、谢某杰、谢某沛、谢某平利用其村委会(村)干部的身份,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村委会范围内已形成以谢某欢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根据相关指导意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四名被告人为获取利益而对村委会辖区内经营的橡胶厂、纸厂、木厂等企业以签订的合同过期、无效或用地超范围、污染环境等为由,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威胁等手段,扰乱企业正常的生产,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该案属恶势力犯罪案件,对恶势力犯罪案件应当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依法从严惩处。


【扫黑除恶知多D】

时间安排:从2018年至2020年,开展为期三年的集中专项斗争。

涉及罪名:

涉黑(3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涉恶:

基本类型(7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伴生类型(13个):开设赌场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抢劫罪、抢夺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罪、聚众哄抢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虚假诉讼罪。其他符合关于恶势力认定标准的案件。



扫黑除恶十二类重点打击对象



【开平市举报方式】

1.电话:拨打110(24小时)或0750-2388110(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2.电子邮箱:kpshceb@163.com

3.举报信箱地址:开平市325国道幕村路段39号110指挥中心十四楼工作专班,邮政编码:529300


【开平市检察院举报方式】

1.举报热线:12309;控告申诉电话:0750-2200178

2.向各派驻镇(街)检察室反映情况:

长沙检察室:0750-2265271

三埠检察室:0750-2366925

水口检察室:0750-2736270

赤坎检察室:0750-2612728

苍城检察室:0750-2828901





典型案例:江门地区第一宗“村霸”案

典型案例:江门地区第一宗“村霸”案


典型案例:江门地区第一宗“村霸”案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