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桩32年前的婚姻登记
到底是什么事情,张伯要撤销婚姻登记呢?
原来张伯早在1991年9月初经人介绍与来自广西的女子韩某某认识,9月中旬就在镇政府登记结婚了。过了2天,韩某某就以到台山找打工的姐姐为由,离家至今未归。期间张伯也曾尝试寻找,但对韩某某的个人信息知之甚少,一直查找无果。此后,张伯忙于生计渐渐淡忘了韩某某,也未另娶他人为妻。直到去年7月份,张伯因到退休年龄,原来的门卫工作无法做了,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加上年老多病,需要定期求医问药,生活陷入困顿。他遂到镇上的民政所申请农村五保户,工作人员告知,他曾与韩某某登记结婚,不符合申请条件。张伯这才猛然醒悟,从柜子里翻出了尘封32年的结婚证和韩某某的身份证,想起他确实曾与韩某某登记结婚,而韩某某极可能是骗婚的。后在驻村律师的帮助下,他向开平市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


开平市民政局将案件线索向开平市检察院移送,开平市检察院经研判后对本案展开了调查核实。由于案件时间跨度大,需要向多个部门调取档案及走访相关人员,需时颇长。检察机关排除万难、不懈努力,先后调取了张伯与韩某某的婚姻登记档案、请求韩某某广西属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其个人身份信息的真伪、到当事人张伯家中及村委会走访,询问了当事人,听取其意见。最终,广西属地公安机关查实:其辖区无韩某某此人。至此,案件事实已然清楚,即韩某某用以登记结婚的身份信息是虚假的。


为促进司法公开,推进诉源治理,开平市检察院决定对本案举行公开听证会,期望就开平市民政局撤销张伯和韩某某的婚姻登记达成实质性化解意见。经评议,听证员的评议意见是支持开平市民政局按照法律途径撤销二人的婚姻登记。

根据调查核实认定的情况,张伯和韩某某的婚姻登记确实存在错误,为回应张伯的诉求,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开平市检察院依法向开平市民政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撤销张伯和韩某某的婚姻登记。开平市民政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及时作出撤销二人婚姻登记的决定,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规定冒名登记结婚、假结婚可撤销情形,但结婚自愿是婚姻法的最基本原则,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的一方当事人不具备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表示,缺乏基本的结婚合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婚姻登记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经调查核实有证据证明婚姻登记一方当事人确属“骗婚”的,应当建议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婚姻登记。
文字:黄润燕
编辑:谭煜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