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0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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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电鱼触法网,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

来源:开平市检察院
时间:2024-07-04


镇海水库是开平市重要饮用水源地,也是鱼类栖息的天堂,然而,有些人为了满足口腹之欲,竟偷偷进入水库......  


案情简介

202212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3人驾驶一只蓝色塑料船,用电鱼机等工具在镇海水库处电鱼被民警查获,现场扣押渔获14.9斤及作案工具,非法捕捞所得的渔获经鉴定价值为93.23元人民币


开平市镇海水库是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另外,《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江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均对作为水利工程及水源保护地的水库电鱼作禁止性规定。开平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在禁渔区电鱼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鉴于三人均为初犯,案发当天电鱼即被查获,且已对水库进行退赃退赔,未对水产资源造成严重损害的后果,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三人作不起诉处理。


制发《检察意见书》

但是,不起诉不等于免除行政责任。开平市检察院根据行刑反向衔接规定,向相关行政部门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该部门依法对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三人的电鱼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相关行政部门根据《渔业法》相关规定,对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三人分别给予2000元的罚款。同时,鉴于三人的行为已对涉案水域的水生生物资源造成破坏,依法应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按照《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规定要求,三人共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011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严密的法网面前没有漏网之鱼,对法律要心存敬畏,不应有侥幸心理。大家要了解非法捕捞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自觉提升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共同守护开平的碧水蓝天。


相关法律法规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END

文字:黄润燕

编辑:谭煜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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