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涉嫌危险作业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案是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开平市首例危险作业罪判决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5日,开平市公安局与开平市应急管理局在开平市某商店内查获犯罪嫌疑人周某。经查实,犯罪嫌疑人周某在明知烟花爆竹运送、储存有严格标准的情况下,仍多次使用小货车运送烟花爆竹并将烟花爆竹存储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商店。相关部门在店内查获烟花爆竹共300余箱。经开平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评估:该烟花爆竹储存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经营场所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作业场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危害周边安全,存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周某在危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作业罪。考虑到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于是向法院提出周某涉嫌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法院判决采纳该院的量刑建议。
检察官提醒
危险作业罪不要求发生危害后果,只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即可构成本罪。安全生产无小事,警钟时时需长鸣。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的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会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生产生活构成严重威胁。
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个人应当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切实消除侥幸心理,给人间“烟火气”装上保命“安全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