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卷烟行为涉嫌犯罪,明知假烟仍运输同样是犯罪行为。近日,开平市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宗运输假烟案件。
2024年1月31日,张某甲、张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而接受他人安排运输卷烟。张某甲驾驶车辆将卷烟运输至指定仓库后,二人一起卸货,在卸货过程中二人被开平市公安局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在上述仓库和车辆内查获卷烟4710条和激光打标机1台,在另外2辆涉案车辆上又查获卷烟2866条。经鉴定,被查获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货值金额共计205万余元。
开平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甲、张某乙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销售伪劣烟草制品仍提供运输帮助,货值金额达二百万元以上,应当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向开平市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开平市法院以张某甲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以张某乙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