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0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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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骗子竟敢上门!

来源:开平市检察院
时间:2024-12-27

近期,开平市检察院办理多起诈骗案件,电信诈骗犯罪分子针对不熟悉网上支付平台操作的老年人,实施线上诈骗,锁定目标后,再上门取赃款,通过“线上诈骗+线下取赃”的方式侵害老年人财产。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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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诈骗分子通过电信网络假扮阿婆张某孙子实施诈骗,吴某、王某明知“上家”(诈骗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了赚取高额佣金,仍按照“上家”指示,到张某家里收取被骗款项1万元,两人得手后逃离现场。当日,吴某、王某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缴回赃款发还被害人。经调解,吴某、王某赔偿被害人张某8000元,获得谅解。



处理结果

02



吴某、王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然帮助上门收取赃款,直接帮助诈骗犯罪事实的实现,构成诈骗罪共犯。开平市检察院对吴某、王某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开平市人民法院以吴某、王某犯诈骗罪,均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开平市检察院严格贯彻落实“最高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依法打击涉老诈骗犯罪,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2024年以来为5名被骗老年人追回赃款共计12万余元,挽回老年受害群体损失,助力“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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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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