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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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罐装液化石油气,很“刑”!

来源:开平市检察院
时间:2025-03-18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民众对能源的需求与日俱增,一些不法之徒却铤而走险,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穿梭游走在城市的角落。近日,开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运输罐装液化石油气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重型厢式货车,拉载共计装有5205千克液化石油气的气罐343个,自广西玉林市汽车站出发,当日5时许行驶至开平市某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涉案气罐检出气体系液化石油气,属于危险化学品。



检察履职

该案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道路运输活动,危及公共安全,影响较大。该院受理后,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通过释法说理,李某某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后依法提起公诉。经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理,李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官释法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非法运输罐装液化石油气,发生火灾或爆炸风险极高,存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极易引发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安全重于泰山,法律不容挑战。任何组织、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切莫为了一已私利而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让我们共同守护城市安全,对非法运输罐装液化石油气违法犯罪行为坚决说“不”!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ND

文字:李立斌

编辑:谭煜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