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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派驻镇街检察室参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条件及措施

来源:开平检察院
时间:2014-08-19
  派驻镇(街)检察室是检察机关为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实现检力下沉,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而进行的一项大胆创新;也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抓手。因此,如何破解检察室工作存在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结合自身在公诉部门工作的经验以及在派驻镇街检察室锻炼的体会,以派驻镇街检察室参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为研究内容,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希望能够通过派驻镇街检察室参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使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能够更加稳妥有效地开展,使派驻镇街检察室的工作内容得到充实、工作方式得到转变,实现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和派驻镇街检察室工作双丰收的积极效果。
  一、派驻镇街检察室参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必要性
  我院是省内最早设立派驻镇街检察室的基层院之一,也是江门地区较早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层院,因此较早接触并实践了这两项工作,为笔者分析研究派驻镇街检察室参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提供了有利的实践基础。其实,早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的2011年,我院就已探索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在当年对一宗妨害公务案件首次实行附条件不起诉,该案的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及社会效果,为我院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积累了实践经验。
  (一)派驻镇街检察室参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有利于缓解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法律层面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且将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权力赋予了检察机关。具体地讲,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有权在审查起诉段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附条件不起诉。但是,附条件不起诉并不只是一个简单的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其决定的作出包括决定作出之前的适案性调查和决定作出之后的考验期考察监管等一系列的具体工作。而现阶段各级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如果将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全部交由公诉部门,则必然加剧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现实结构性矛盾。
  (二)派驻镇街检察室参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有利于自身的长足发展
  派驻镇街检察室作为基层检察院的一个派出机构,其工作职能涵盖了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但由于其与检察院内部各职能科室间的工作界限不明确,往往出现什么都能管却什么都管不了的局面。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派驻镇街检察室相对于检察院内部职能科室在职权范围内、在工作方式上的被动;二是派驻镇街检察室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工作职能等不为人民群众所了解,也大大制约了其工作的开展。派驻镇街检察室在参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中,可通过协助举办附条件不起诉听证会等工作,增加自身的认知度及认可度。派驻镇街检察室对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了解到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认为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也可向公诉部门提出建议。
  二、派驻镇街检察室参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有利条件
  派驻镇街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实现检力下沉和服务基层的重要窗口,其参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有如下几点有利条件:
  (一)能够更全面准确掌握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个人情况,降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适用风险
  附条件不起诉就其本质来说是为了对主观恶性不强、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可塑性较强的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给予其在一定期限内改过自新,而免于起诉的机会。我们认为其适用的风险在于适用对象在被附条件不起诉之后,经过考验期获得相对不起诉这样一个终局性的刑事处理结果后再次犯罪情况的出现。若出现这样的结果,是对之前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的最大否定。因此要有效控制并降低这样的风险,我们认为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对于拟适用对象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调查就显得尤其重要。而派驻镇街检察室在这方面具有如下途径可使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的适案性调查更全面、准确:一是通过各检察室“阳光检务”联络员来获得有关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象个人情况的第一手材料。我院聘请的“阳光检务”联络员多为村支书、治保主任、大学生村官等,他们是最直接与群众接触的,因此由他们提出的自己所在村出现的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个人品行操守、家庭环境等情况的报告,显然更加真实可信。二是由检察室会同派出所和司法所对拟适用对象的个人情况进行综合考察。派驻镇街检察室由于工作关系和地域距离,其与派出所和司法所等部门的联系较多,也有相关的制度保证,彼此配合开展工作的条件相对成熟。因此由检察室牵头并会同派出所和司法所等社会管理一线部门来综合考察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个人情况,其工作相对于由公诉部门独立来进行更加可行有效。
  (二)能够更深入有效地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考验期内的监管考察,保证考验期内的考察效果
  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于传统的不起诉制度,其亮点在于设立了不起诉决定作出前的考验期制度。通过考验期能有效实现两大目的:一是通过考验期内帮教人或其他帮教主体的帮扶教育,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二是通过考验期的考察了解,更深入掌握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等个人情况,为最后作相对不起诉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由派驻镇街检察室参与考验期内的帮教工作,其有利条件在于:一是派驻镇街检察室有考验期考察的工作经验。我院派驻镇街检察室一直以来协助监所检察部门开展对缓刑考验期内对适用缓刑人员的定期考察工作,因此对于这种考察工作其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二是派驻镇街检察室能够对考查情况更及时的了解。检察室由于其设置于乡镇基层一线,其在地域上更贴近辖区内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其借助各村的“阳光检务”联络员能够更加及时准确地了解考验期内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情况。这为我们迅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作出合理反应十分有益,这也大大降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风险,并保证其效果。
  (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成本,使检察工作更好地服务农村、服务基层
  根据过往我们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及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跟进帮教工作的经验,他们定期要向检察机关作一次思想情况汇报。如果由派驻镇街检察室来承担此项工作,其辖区内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则不需要每次往返城区与居住地,而只需到其所在乡镇或附近乡镇的派驻镇街检察室报告即可,这从经济上将大大节约其成本,成为我们检察机关服务农村、服务基层的具体体现。
  三、派驻镇街检察室参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措施
  (一)派驻镇街检察室参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方式
  根据上文所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附条件不起诉的权力赋予了检察机关,且一般由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因此,笔者认为派驻镇街检察室参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应以协助公诉部门进行附条件不起诉的方式较为恰当。具体地讲,即由检察室指定专人和公诉部门相关案件的承办人共同协作来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工作。
  (二)派驻镇街检察室参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范围
  对于派驻镇街检察室参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范围,笔者认为应以地域上其辖区范围为界。即派驻镇街检察室辖区内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的,派驻镇街检察室均应该参与。
  (三)派驻镇街检察室参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内容
  派驻镇街检察室在协助公诉部门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时,其主要的工作应包括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前的适案性调查和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的考验期内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管考察和帮教工作两项。
  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前,派驻镇街检察室应负责对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品行、成长经历和家庭环境等具体情况进行考察,我们认为派驻镇街检察室应该分两步开展工作。第一步应由派驻镇街检察室联系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所在的村(社区)的“阳光检务联络员”,由该联络员对该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个人情况进行了解汇总后,向检察室报告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第二步是由派驻镇街检察室组织其辖区内的派出所、司法所等单位,一起对联络员报告的情况进行核实。需要指出的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要求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因此检察室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同时须向“阳光检务联络员”等人员解释相关法律规定。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的考验期内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管考察和帮教工作,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开展:一是由派驻镇街检察室指派专人作为检察机关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的考察工作负责人,定期分别听取一次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汇报和帮教人的帮教情况通报;二是具体负责考验期考察工作的检察室人员应不定期地走访考验期内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从而实地了解其帮教和改造情况;三是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届满后三日内,具体负责考验期考察工作的检察室人员应制作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整体表现情况的评价报告,以此作为对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最后是否起诉处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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