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08日 星期五
当前位置:首页 > 检察理论

附条件不捕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来源:开平检察院
时间:2012-10-22
  【内容摘要】附条件不捕在目前没有明确法律指引,也没有形成普适性的司法制度,但该制度具有充分的可行性和现实意义,可通过促进立法、明确适用范围、建立相关配套制度来推行。
  【关键词】附条件不捕社会管理创新恢复性司法配套制度
  
  一、推行附条件不捕制度的现状及困境
  附条件不捕,是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最初在实践中试点操作的一种做法,至今为止鲜有检察机关效仿推行,因此在实践中并没有形成普适性的规范制度。近日,笔者所在的开平市检察院就一宗发生在未成年在校学生之间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试行了附条件不捕,即在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附加特殊的前提条件,并要求嫌疑人及其家属在诉讼期间积极履行,以维持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至诉讼阶段结束。从试验的效果来看,该种做法既有效保障嫌疑人重新回校接受教育,最大限度减少刑事诉讼对其的不良影响,又促使嫌疑人及其家属心存感恩,设法筹钱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与被害人一方达成和解。可以说,达到了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但是,附条件不捕制度在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指引,甚至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附条件不捕制度是否可行、适用前提、附何条件合适、如何启动这些问题在学术界与实务界也少有研究。这是该制度目前实行现状及面临的困扰,也是本文探讨的方向所在。
  二、建立附条件不捕制度的可行性分析及其意义
  (一)可行性分析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评判一个制度是否可行,关键在于分析该制度有没有违背相关立法原则,是否僭越了现行的法律规定,有没有超出法律赋予的职权范畴。众所周知,审查逮捕权是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重要职权,而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是其中较为关键的一环,也是学界、实务界积极倡导要加强的核心部分。从某些检察院实践的情况来看,附条件不捕更多的是在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犯罪嫌疑人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嫌疑人由于其犯罪行为而引起或产生的法律义务及责任,并在不捕后积极督促其履行,以追求最大办案效果。可见,“附条件不捕”首先需要案件符合无逮捕必要的情形,即不捕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也不会妨碍诉讼活动的进行,然后才尝试通过“附条件”的形式督促嫌疑人积极履行义务,给嫌疑人自身争取一个从轻或减轻处罚机会的同时也促使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及时得到修复,防止其他不稳定因素发生。因此,附条件不捕制度与现行的法律原则及基本诉讼程序并不冲突,也没有超出或僭越现行法律赋予的审查批捕职权范畴,而是对审查逮捕制度的一种补充和延伸。探索附条件不捕的实行,是在法律框架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大背景下积极转变司法理念的创新执法活动。
  或者有人会发问,若嫌疑人拒绝履行检察机关附加的条件,又该怎么处理?法律依据何在?就这一问题,笔者认为:(1)对嫌疑人“附条件不捕”并不是随意的司法活动,而是综合权衡案件事实、被害人意见及犯罪嫌疑人悔罪情况,认为不捕嫌疑人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且有利于挽救嫌疑人而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况下,预想通过人性化执法教育、感化嫌疑人,促使其履行应然的法律责任,也为嫌疑人减轻或从轻处罚提供机会。因此,检察机关的前置审查、风险评估以及不捕后续的跟进很大部分已经规避了嫌疑人的“赖皮”情况;(2)审查逮捕权实质上是对侦查机关适用逮捕强制措施而实行的一种侦查监督权。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进行。实际中,对于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况,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后可以向检察机关重新呈捕,同样情况,检察机关经审查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的,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嫌疑人出现妨碍诉讼活动进行的,同意可以收集有逮捕必要方面的证据再重新报请逮捕,这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原则或刑事诉讼规则;(3)倘若真的出现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拒绝赔偿、骚扰被害人、逃跑等情形而有逮捕必要的,检察机关也是可以撤销原先的不捕决定,而重新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对已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重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就为检察机关的撤销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或者有人会认为,撤销原先的错误决定会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其实,执法办案本来就是个复杂、多变的过程,实际变化与初衷相违背无可厚非,正是因为有这些风险存在,法律才赋予检察机关一个主动纠错的权能。再者,在检察机关的形象与教育、挽救嫌疑人,引人向善两方面相比较,笔者认为后者价更高;(4)法院也有决定逮捕的权力。在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有碍诉讼活动进行,仍然可以对嫌疑人决定逮捕,将其重新关押。而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表现则可以作为悔罪表现从而成为法院量刑的酌定考虑情节。
  概而言之,附条件不捕制度即没有违背法律原则,也没有超出法律赋予的审查逮捕权能,还有充分的事后救济方式,完全可以在实践中加以推行。
  (二)推行附条件不捕的现实意义
  1.推行附条件不捕制度是检察机关创新审查逮捕工作机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
  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本源和归宿,也是广义的社会管理活动。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是以执法办案为中心,通过在执法办案中转变司法理念和创新执法手段,实现预防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价值。[1]审查逮捕权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但是《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对于审查逮捕权的规制并不多。实践中,全国检察机关一直致力于探索推进审查逮捕工作创新,如听取嫌疑人辩解意见制度、规范提前介入制度、不捕说理制度、附条件逮捕制度就是创新活动的产物。有的形成了普适性制度,有的则已经有了明确法律规制。附条件不捕目前虽然还处于雏形的研究阶段,但该制度的推行能促进检察机关更多地投入案件不捕后的跟踪处理,赋予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环节更多的社会职能和责任,丰富了检察职责的内容,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有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实现执法办案的良好效果的重要之义。
  2.附条件不捕制度符合少捕、慎捕的执法要求,是对审查逮捕权能的有益延伸和完善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逮捕措施,一直是实务界讨论和研究的重点。审查逮捕工作实践中存在的“坐堂办案”、“构罪即捕”、对逮捕必要性审查不够、逮捕率过高等问题也一直为学界所诟病。转变执法观念,加强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是审查逮捕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而附条件不捕制度包括对逮捕必要性的前置审查以及不捕后的跟踪处理两大重要环节。通过加强审查,能不捕的尽量不捕,加大无逮捕必要的适用,务求通过慎用逮捕措施的人性化执法方式最大限度教育、挽救失足的犯罪嫌疑人,最终促使其心存感恩,积极履行既定的义务和责任,修复由于犯罪行为而破坏的社会关系,实现良好办案效果。从开平市检察院初尝的一宗附条件不捕案件的结果来看,附条件不捕促成了犯罪嫌疑人回归学校读书,其监护人也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检察机关通过转变观念,延伸职能,在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被害人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因刑事诉讼过程对一时失足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今后成长带来的不良影响。因此,推行附条件不捕,既符合少捕、慎捕的执法要求,也是审查逮捕过程中推进无逮捕必要不捕措施的有益完善和补充。
  3.推行附条件不捕制度有利于推进刑事和解,迎合现代恢复性司法理念
  恢复性司法理念,是指支配恢复性司法运作,以恢复为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为价值目标的一种价值观念。主要包括加害人要承担因加害行为所造成的责任(责任)、加害人通过道歉、赔偿等手段修复加害行为所破坏的的社会关系(修复)、加害者重新融合社会(回归)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体现的是对人性的深切关怀。其作为一种与传统报应性司法、重视犯罪防控而忽视人权保障的功利性司法相对应的新的司法方式,也吸引了国内众多学者专家的目光。有学者倡导要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指导,在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注入更多人性关怀的因子,从而真正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人权保护的使命。[2]附条件不捕制度执行过程中附何条件的问题虽然要根据个案来设定,但对于存在被害人的案件来说,促使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真诚赔礼道歉,争取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修复他们相互之间被破坏的关系,同时保障嫌疑人自身重新融入社会是重要目标。可见,附条件不捕制度,既能促进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又能积极引导嫌疑人回归社会,达到教育、挽救目的,是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也与恢复性司法理念不谋而合。
  三、附条件不捕制度的程序设计
  由于“附条件不捕”在目前没有立法指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系统的操作模式,因此该制度应该适用的案件范围、对象、如何实行等问题都有待研究。笔者结合所在单位试点该制度的经验、无逮捕必要适用案件范围及刑事和解制度的有关研究等方面综合考量,认为附条件不捕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界定。
  (一)概念拟定
  “附条件不捕”可以定义为:在审查批捕过程中,综合审查案件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后,认为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没有社会危害性,且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嫌疑人而没有逮捕必要的,在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附加特殊的前提条件,并要求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在诉讼期间积极履行,维持非羁押的强制措施直至刑事诉讼结束,以达致教育、挽救犯罪嫌疑人,促成刑事和解等法律效果和社会和谐效果。至于附何条件较为合适则应当根据不同案情和嫌疑人具体情况来实际设定。但总的来讲,不能离开促进嫌疑人改过自身,顺利回归社会,防止重新犯罪,以及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目标。
  (二)适用范围
  1.对象范围。一是未成年犯。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和价值观形成的时期,其心智不成熟,可塑性强,往往会出于好奇或者冲动而实施犯罪,对其适用附条件不捕有利于其悔过自新和健康成长。已实行试点的检察院也大都是从未成年犯罪探讨而来的;二是过失犯。过失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一般都有真诚悔过和主动赔偿的意愿,对其实施附条件不捕的社会危险性极小,而且容易促成和解,修复为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三是偶犯和初犯。偶犯、初犯常常与法制意识单薄有关,在遇事与人发生争执不能控制感情时而容易触犯刑律,当其头脑回复清醒后又感到后悔,通常会采用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方式来争取法律的从宽处理,对其采取附条件不捕的处理方法也是比较合适的;四是其他案犯。如被教唆犯、胁从犯、中止犯、未遂犯、正当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或者有坦白自首情节、犯罪后积极退赃或尽力减少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的案犯等等。而所有的惯犯、累犯、主观恶性大的犯罪嫌疑人,原则上都应当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2.案件范围。附条件不捕应主要适用于侵害私益或对公共利益损害较小的犯罪案件。这类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性较小,适用附条件不捕不至于造成社会危险,也不会妨碍诉讼活动进行,也容易实现预想的效果。一般可以界定为“法定刑为三年以下的案件”。当然,对于一些造成损害相对严重,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的,也可以按照特殊情况特别处理的原则,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考量的条件。但是,为防止附条件不捕制度的滥用,致使一些不适宜不捕的案件采取了附条件不捕,放纵犯罪,应严格把握适用附条件不捕的例外情形,必要时要将此类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适用附条件不捕制度应建立的配套制度
  1.全面审查制度。由于附条件不捕是在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基础上的延伸和补充,因此能否对嫌疑人实施附条件不捕、实施后能否达到预期效果、附何条件比较合适这些关键问题的审查至关重要。因此,启动该程序必须坚持全面审查、区别对待的原则,综合考量案件事实、嫌疑人一贯品行、犯罪后表现、羁押可能对嫌疑人的不良影响、被害人权益保障情况、社会影响等因素,才可作出是否应该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启动附条件不予批捕的决定。
  2.风险评估制度。对拟作出“附条件不捕”的案件应进行风险评估,通过真诚征询被害人的意见,评估不捕嫌疑人是否会引起涉检上访等社会不稳因素出现,还要通过考察犯罪嫌疑人品行、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建议,评估嫌疑人在不捕后能否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积极履行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会否出现妨碍诉讼等行为,确保案结事了,防止因处理不当出现犯罪嫌疑人逃跑等情况发生,同时防止不捕权的滥用,防止出现打击不力。
  3.听取被害人意见制度。在一些侵犯私益的案件中,被害人作为被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当事人,因此拟对某案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捕,必须要听取被害人一方的意见,防止因过度保护嫌疑人而忽略了被害人的权益的保障,也是评估是否存在涉检信访风险以及后续推进和解的关键一环。只有在认为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没有社会危害性,且可通过促使嫌疑人履行所附条件推进被害人权益保障和嫌疑人自身顺利回归社会的“双赢”结果时,才可谨慎适用附条件不捕。
  4.不捕后续跟进、监督制度。由于附条件不捕制度的亮点和重点在于决定不予批准逮捕之后对所附条件履行的监督及对犯罪嫌疑人非羁押期间的跟踪教化。因此,如何加强不捕嫌疑人后的跟进和监督就举足轻重。一是可以当面向嫌疑人宣读附条件不捕案件义务告知书,使其明白到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及积极履行检察机关为其设定的义务是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重要因素,也是检察机关人性化关怀的表现,促使嫌疑人心存感恩,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及履行因犯罪行为产生的其他责任;二是可以邀请派驻检察室介入,协助对嫌疑人开展跟踪帮教及刑事和解。可通过联系被害人和嫌疑人双方到检察室进行面对面交流的方式,让嫌疑人给被害人真诚赔礼道歉,争取被害人谅解,重新修复相互间的关系;三是可以联系司法所、村(居)委等部门介入,积极推进双方达成和解,并保证和解协议的执行;四是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其他有助于嫌疑人回归社会的措施。如建议教育部门接纳失足未成年学生回校读书,建议公安机关协助对被害人开展解疑增信活动、跟进嫌疑人取保候审期间表现等,以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最佳结合。
  四、结语
  附条件不捕是审查逮捕工作机制改革的有益尝试,也是检察机关内部进行司法活动创新的可行举措。虽然其在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还没有形成系统、成熟的操作体系,但作为一种可以为检察机关掌握的司法操作模式,完全可以在实践中进行试点并不断汲取经验,通过个案总结、以点带面的方式,不断探索、推进附条件制度的创设、完善和实行,以发展成为普适性的规范制度,继而最终能被立法所容纳。
  
  
  
  参考文献:
  [1]钱善义.正义网: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若干思考[M],2011-12-20
  [2]吴立志.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发展—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观照[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31
  [3]张青松.法邦网:附条件逮捕和附条件不捕[M],张青松律师文集,2010-06-25
  [4]马进保,黄瑞栋.建立刑事和解不捕制度的构想—以检察业务为视角[J],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08(1)33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