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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院公诉科依托派驻检察室延伸公诉职能的实际与探索

来源:开平检察院
时间:2018-04-10
  派驻镇(街)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有效途径,是落实“三项重点工作”、促进检力下沉、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的重要举措。自海南省率先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以来,其职能发挥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及好评。2010年6月以来,江门市检察机关各基层检察院先后设置了29个镇(街)检察室,其中我市设置镇(街)检察室5个。镇(街)检察室设置一年多来,我院公诉部门依托镇(街)检察室,积极延伸公诉职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依托检察室实施人性化执法
  公诉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对刑事犯罪行使公诉权,打击犯罪,因此难免会给人一种冷酷感。我院公诉科在办案过程中,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尽量采取人性化办案措施,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教育、感化罪犯,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如我院在办案过程中,对于一些因自身身体原因、家庭原因等被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我院在办理相关手续、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一般为方便嫌疑人,均要求其就近到辖区的检察室办理,这一看似简单的措施,能让嫌疑人感受到办案部门对其的体谅,因此犯罪嫌疑人在诉讼过程中一般会积极配合,有利于诉讼程序的进行。又如我院在办理赵某涉嫌非法拘禁一案过程中了解到,赵某有一名年幼的儿子,因为赵某已离异,本来儿子由其抚养,后来其因犯罪被逮捕,儿子交由其女友照顾,赵某在看守所担心儿子的情况,情绪非常不稳定,多次采取撞墙等过激手段自残。案件承办人在了解到相关情况后,主动向分管检察长汇报,并联合检察室到辖区了解赵某儿子的生活情况,敦促相关部门及赵某亲属在赵某羁押期间要做好其儿子的监护工作。其后我院将相关情况告知赵某并安排其女友带其儿子到看守所探视赵某。经过这些工作,赵某情绪得以平复,积极配合办案,并对我院表示感激。派驻检察室地处基层,对基层情况较为了解,派驻检察室的设置为我院采取一些人性化的执法措施提供了便利。这些措施体现了理性、平和、文明的执法理念,同时这些措施取得的效果,促使更多干警执法理念的更新。
  二、依托检察室调查收集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但长期以来,由于公诉部门案多人少、工作繁重、对基层不熟悉等原因,对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几乎都是退回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往往会出现收集证据不到位、不及时等问题。镇(街)检察室设置后,公诉部门可以发挥镇(街)检察室人员熟悉地方情况的优势,商请派驻检察室人员协助约请有关当事人、证人到检察机关提供证据;也可以利用检察室的工作场所开展调查取证,便于当事人和证人就近作证。特别是在收集补充一些与量刑有关的证据时,如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听取被害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看法等,派驻检察室因接近群众、深入基层,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如我院在办理王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时,由于嫌疑人王某辩解称自己在打斗开始前已从网吧侧门离开,承办人通过检察室的协助,到发生打斗的网吧实地勘查,并向网吧管理人员了解网吧的布局、管理等情况,从而推翻王某的辩解,认定其参与打斗。又如我院在办理一些性侵害案件过程中,许多时候需要向被害人补充取证,但部分被害人对于要到派出所接受询问非常抵触,不愿配合。自从设置了镇(街)检察室以来,对于这种情况,我院均会要求被害人到检察室接受询问,被害人一般也乐于配合。
  三、依托检察室开展刑事和解活动
  刑事和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司法机关正在大力推行的改革措施。因为审查起诉处于诉讼环节的中间阶段,公诉部门受理的案件一般犯罪事实已查清,相关证据也已收集完毕,责任比较明晰,这就为刑事和解提供了前提条件;而此时案件尚未审结或判决,刑事和解的情况直接影响审查的结论或判决的量刑,这就加强了双方尤其是嫌疑人一方达成和解的意愿,因此审查起诉阶段是开展刑事和解的最佳时机。但由于以往公诉部门忙于办案,很难对调解活动进行长期有效的监督,刑事和解的合法性和实际效果往往受到影响。我院镇(街)检察室自设置以来,积极协助人民调解员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对刑事和解这一改革措施的全面推行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如关某达、关某豪二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两名嫌疑人的家长主动到我院赤坎检察室要求协助调解。我院公诉部门收到赤坎检察室的通知后,将案件的相关材料送达检察室,并委托检察室处理刑事和解的事宜。赤坎检察室受理后,积极协调各方,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后,公诉部门在检察室的协助下对两名嫌疑人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经过评估认为变更两名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害,于是公诉部门将两名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并建议由检察室对两名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立项跟踪帮教。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及时向检察室了解两名嫌疑人取保候审后在社区的表现,结合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这一情节,在量刑建议中建议法院对两名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最终,关某达、关某豪二人被判处缓刑。
  四、依托检察室开展对被不起诉人的回访帮教及不起诉、不抗诉说理工作
  以往我院对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一般只采取“一信两建议”的帮教措施,对部分被不起诉人会不定期回访,但毕竟公诉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审查案件,因此对被不起诉人未能形成规范化的回访帮教制度。检察室设置以后,我院公诉部门充分利用派驻检察室扎根基层的优势,以检察室为平台,建立起对被不起诉人及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的回访帮教制度,有效防止他们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另外,我院在开展不起诉、不抗诉说理工作方面也依托检察室就近对当事人解释说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不抗诉决定的具体理由。如我院办理的黄某强制猥亵儿童一案,法院判决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陈某不服,认为法院量刑过轻,要求我院抗诉。我院在作出不抗诉决定后,并非像以往那样单纯按照法律规定向申诉人送达书面答复即了事。而是由公诉部门在送达书面答复的同时,联合派驻检察室向申诉人陈某当面释法说理,听取申诉人的意见。针对申诉人反映的黄某刑满释放后曾到其家中对申诉人一家辱骂的情况,我院对黄某作了严厉批评并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向其说清他这种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之后黄某所在辖区检察室还不定期对黄某进行回访,向所在村委会了解其表现。申诉人陈某向检察室反映,自从我院对黄某进行批评教育后,黄某再也没有骚扰他们一家,陈某对我院的处理表示满意,并表示不再就此事上访申诉。我院公诉部门以检察室为平台开展不起诉、不抗诉说理工作,真正做到了息诉罢访,案结事了。
  五、依托检察室开展公诉制度改革工作
  当前,我国仍处于深刻变革之中,仍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在我国重要战略机遇时期对全国政法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载体。公诉部门是检察权运行的关键性部门,对于检察机关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公诉部门必须围绕当前的重点、焦点、难点三层次问题清醒认识所面临的新形势及新挑战,积极探索公诉制度的改革创新,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提升公诉执法的水平。今年,我院在公诉制度改革方面取得很大的进步,先后制定了《公诉案件风险评估工作规范(试行)》及《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规定》,建立了公诉案件风险评估制度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而这些公诉制度改革的实现离不开检察室的支持。风险评估一项很重要的依据就是社情民意,而公诉部门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不可能第一时间了解到基层的情况。而通过检察室,公诉部门能够掌握基层的社情民意,将风险化解于萌芽状态。即使不能完全化解,由于检察室及时将信息反馈,公诉部门也能根据这些情况科学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处理措施。在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方面,正是由于检察室的存在才使这项改革工作成为了可能。在拟作附条件不起诉前,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品行调查,了解其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等情况,以决定对其是否适合附条件不起诉,而品行调查必须在犯罪嫌疑人所在社区、单位等进行;在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会对其设定一段考验期,公诉部门须了解其在考验期内的表现、对所附的不起诉条件的执行情况等,以决定考验期结束后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最终处理。这些工作都要求长期扎根基层才能完成,所以公诉部门以检察室为依托,使这项不可能的工作成为了可能。除了品行调查、跟踪考察等工作外,检察室还在公诉部门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过程中提供了许多事务上的支持,大大提高了公诉部门的工作效率。如前段时间我院办理的第一宗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我院就该案举行了一次公开听证会。由于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家住较偏远的镇,而且案件涉及乡镇计生部门执法,因此我院决定将听证会定在赤坎检察室举行。赤坎检察室在听证会的前期准备工作上给公诉部门提供了大力支持,如场地设置、人员安排、联系听证代表等,使听证会取得完满成功。
  六、结语
  公诉部门是检察机关最重要的业务部门之一,派驻检察室是一项新生事物,是我市检察工作当前的重点和亮点,我院在工作过程中注重发挥两者的优势,在总结和发扬两部门合作实践的成功经验的同时,积极探索新的合作方向,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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