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0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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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之美与周枏之美

来源:开平检察院
时间:2011-06-14
一、光荣属于罗马!
  光荣属于罗马!
  拿破仑曾经表示过他最大的功绩并非征服欧洲并建立起一个强大的法兰西帝国,而是主持制定了《法国民法典》。同样的道理,这句话也应该可以套用在古罗马上。古罗马人虽建立了一个地跨欧亚非三大洲、空前绝后的庞大帝国,但是辉煌一时的帝国最终也只是留下了宏伟的石建筑残骸以及其给予我们后人的无限遐想。
  古罗马的光荣不在于这些,而是在于不朽的罗马法。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当然,罗马法也不是一天之内制定的。根据周枏在《罗马法原论》中的观点,“罗马法应是指公元前6世纪赛尔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到公元7世纪中叶为止这整个历史时期罗马奴隶制国家所实施的全部法律制度”。虽然学者之间对罗马法在时间上的跨度略有不同,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罗马法在两千多年前已经开始制定并且实施,在这个过程中,得益于古罗马当时的统治者以及法学家的努力,罗马法不断地得以完善,最后成为了人类文明史上的一个瑰宝。
  罗马法又以罗马私法突出。当我第一次翻开黄风所著的《罗马私法导论》的目录时,我便被罗马私法的结构所震撼:完善的物权制度以及债权制度并非我们现代人的时髦玩意儿,两千多年前的古罗马人早已经设计出如此精细、完善的法律制度!当我再仔细地看物权制度中的具体每项规定之后,我更是对古罗马人的智慧充满了敬佩之意:我国于2007年制定的《物权法》中的制度与古罗马的物权制度相比简直是小巫见大巫。难怪会有学者认为我国的《物权法》充其量也只是一个“权利宣言书”,实际上还是很简陋的。虽然罗马法并没有被现代的任何一个国家完整地适用,但是罗马法的精髓已经渗入世界各国,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流传了下来。各国的民法典虽然都具有本国、本民族的特色,但是其大致的框架以及制度设置依然不可避免地要追溯到古罗马。
  由此可见古罗马是何等不朽,光荣的确属于罗马!
   二、周枏和罗马法
  中国当代著名罗马法学家黄风曾经感叹道:“为什么我们这一代的学问超不过他们?因为我们没有他们的品行。我们中可以出学者,但是出不了大家。”周枏正是黄风所感叹的“他们”之一。有着“罗马法活字典”之称的周枏和与他同时代的大家一样,都有着脚踏实地的治学精神以及近似于岳飞“精忠报国”般的精神,并大有当年洋务运动时所提倡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意思。其“弃商从法”的经历更让我想起了鲁迅先生“弃医从文”的经历。那个时候的大师往往有着吸引我们后人的魅力:学贯中西,身上流淌着儒家的血液,脑海中是西方先进的文化。也正得益于这些大师的学识以及人格魅力,当代中国文化和当代中国人才受到了哺育。
  在周枏自己所写的小传《我与罗马法》以及后人纪念周枏所写的文章中,有两件事让我印象异常深刻。一件是周枏在中国公学以及比利时鲁汶大学求学时均是用比别人少的时间且优秀地完成了他的学业,另外一件是周枏在面对文革十年劫难时的从容不迫。前者是周枏治学精神以及坚韧毅力的体现,后者则是他淡定从容的人生写照。一般经历过文革洗劫的学者在回忆往事的时候往往会唏嘘不已,而周枏老先生仅仅用“解放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全国除保留少数政法院校外,法律系一律停办。我离沪改行,历经风雨”这样的字眼轻描淡写一笔带过,丝毫不带有个人情绪。“人淡如菊”四个字,用来形容周枏是最好不过了。要不是读过关于周枏生平的其他介绍,我们是不会在《我与罗马法》这篇小传中知道他当年经历了哪些非常人能承受的耻辱,也不会体会到他为了研究罗马法付出了多大的艰辛,从而也无从体会到他的伟大之处。
  毫不夸张地说,周枏及其论著对于当代中国对罗马法的研究来说便是一块奠基石。许多开创性的、枯燥的工作已经由老先生一人在漫长的岁月里完成了。我们现在所做的就如牛顿所说的一样,“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从奠基石上继续建筑。对于我这个肤浅的本科生来说,罗马法仅仅是一门不得不上的课程。但对于周枏来讲,研究罗马法并不仅仅是他个人的研究兴趣所在,他更多的是出于对国家一片真挚的感情。“我国现今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习国际上行之有效的传统做法,逐步与国际市场经济接轨。因此,研究‘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罗马法,实具有理论和现实的意义。”晚年的周枏在病榻上依然做出了和青年时期求学一样的深切期望。拳拳赤子之心,由此可见。我等后辈只能望尘莫及。
  三、对罗马法研究的一点愚见
  在一些学者的眼中,我国对于罗马法的研究已经进入了新的阶段。然而据了解,我国的法律院校在本科阶段开设罗马法导论这门课程的普及程度依然不如国外。我们学院开设这门课的宗旨也仅限于开阔视野,达到开卷有益的效果。正如周枏所说,研究罗马法对于我国来讲是具有理论和现实的意义。可惜的是当今社会人心浮躁,抄袭之风流行,特别是现在一些法学院的开设仅仅是为了培养可以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对于他们来讲,研究罗马法既不能让他们在司法考试中立竿见影地取得高分,又不能让他们在日后的司法实践中有着明显的帮助。理所当然地,罗马法的学习和研究也就局限于本科以上的课程,并大有曲高和寡之势。这也许正好从侧面印证了黄风的感叹:“为什么我们这一代的学问超不过他们?因为我们没有他们的品行。我们中可以出学者,但是出不了大家。”这可能概括了当中的原因吧!
  罗马法的研究固然是比较困难的。首先,语言上的巨大差异对罗马法的研究产生了障碍。也许欧美学者研究罗马法比中国学者研究起来多一丝便利:英语、法语等外语中的词语不少就是从拉丁文中演变来的,有的甚至直接使用拉丁文。比如拉丁文中的“占有”一词“possessio”和英语中的“占有”——“possession”便有明显的词源关系,而英语中的“物”一词则是直接使用拉丁文的“res”。相比之下,我们中国学者略显“吃亏”了。拉丁文翻译成的中文的罗马法肯定有所失真,因此研究学者有时候对一些术语难以把握(事实上这也是全世界使用翻译资料研究罗马法的学者的共同障碍)。直接研究拉丁文原著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就如周枏在自己的小传中所举的例子,拉丁文“hoste”究竟应该如何翻译?是“叛徒”呢还是别的?就这一单词便引起了不小的争论,何况罗马法条文以及其他法学论著中还存在着大量类似“hoste”这样词义不能明确下来的词语。可见,仅从语言方面,研究罗马法对于中国学者来说绝对不是容易之事。
  另外,如何将对罗马法的理论研究成果转变成可以实践的成果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也就是说,研究罗马私法究竟可以为我国的民法制度甚至是我国的法律制度,带来什么?如何将“罗马的”罗马法和我国实际国情结合起来?正如历史法学家萨维尼所认为的“法律应该力图体现各个民族特有的精神,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史上较为成功的民法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继承罗马法体例的同时,无一不带有明显的民族特色和民族习惯。也正因如此,这些民法法典才得以流传并能成为典范。同样地,我们在研究罗马法时,也应该注意把理论研究的成果转化为实际。毕竟理论最终都是要为实践服务的。同时,实践也为理论提供材料。二者绝不能单纯地分割开。假如对于罗马法的研究也仅限于理论范畴而不把它转化为可供大家应用的成果,估计这也会违背了如周枏般苦苦研究罗马法的学者的初衷了。当然,这又属于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了,就此打住,不再讨论。
  也许,这些林林总总的问题的答案还得我们在周枏等人及其著作中寻找头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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