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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优先,方圆有度”的一点理解

来源:开平检察院
时间:2011-06-14
  “法律优先,方圆有度”是深奥的法律思想,和中国传统的思想一脉相承。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自行”、“圣人既竭目力焉,继之以规矩准绳,以为方员平直,不可胜用也”,由此可见,“方圆有度”来源于儒家思想。
  
  在汉语中,“方”字是多义词,有方法、方位等意思;那么“方圆有度”的“方”是什么意思呢?《易经》云:“直方大,不习无不利”,孔子解释:“直,其正也;方,其义也”,因此,“方圆有度”的“方”就是“义”的意思,也就是我们执法的依据。圆,本义是圆形的意思,在这里是圆融、圆通的意思,是一种方法论;所以,孙子讲:“方则止,圆则行”。孙子的观点与孟子的观点是完全一致的。
  
  因此,“方圆”是本体与方法的关系,本体当然要优先,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清朝官员、著名学者汪辉祖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得出一个结论:“非惟入罪宜慎,即出罪亦宜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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