邝某某、谭某某系广东省开平市某生牛屠宰场经营者及生鲜牛肉销售者。2024年4月至7月,邝某某、谭某某为给牛肉保鲜,私自从网上购买硼砂浸泡市场卖剩下的牛肉,用冷柜保存后掺入鲜牛肉中出售。同年7月,有关执法部门在邝某某、谭某某屠宰场查获1739.9公斤牛肉、牛腩、牛排骨并进行抽检,结果显示牛肉、牛腩、牛排骨中含有硼酸。同时,在上述屠宰场内查获硼砂1千克。此外,经调查核实,邝某某、谭某某售出添加硼砂的牛肉销售金额25055元。开平市检察院对邝某某、谭某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
同时,因邝某某、谭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二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开平市法院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邝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92000元,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2000元。追缴二人违法所得25055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邝某某、谭某某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50550元,并在广东省级以上的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这是我国法律对涉罪食品从业人员开出的“最严禁止令”。邝某某、谭某某的情况就属于终身从业禁止情形。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精神,开平市检察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采纳,依法对邝某某、谭某某作出食品领域终身从业禁止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开平市检察院将依托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加强与法院、行政机关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协作配合,形成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大合力,共同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文字:关亮云
编辑:陈清萍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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