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08日 星期五
当前位置:首页 > 检察文化

【以案释法】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以谣言 “造热点”“带节奏”不可为!

来源:开平市检察院
时间:2026-01-08
         

在现今流量时代,不法分子为了博人眼球、增加热度而通过网络造谣传谣,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误导社会舆论、引发公众恐慌的不良后果,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近期,开平市检察院就办理了一宗网络造谣案。



01
案情回顾

从2023年7月31日开始,阳某利用视频剪辑软件的AI成片功能制作虚假视频,后在社交媒体平台通过其账号发布“男子持刀抢劫珠宝店”“网红妹妹意外失踪”“某市发生一起重大事故”“某公园抛尸案告破”等虚假视频,浏览量共计超过20万次,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02
处理结果

开平市检察院对阳某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向开平市法院提起公诉。开平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阳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03
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的,需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一)严守法律底线,自觉守护网络文明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必须尊重事实,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不得随意发布和转发未经核实的虚假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二)提高辨别能力,坚决抵制网络谣言

增强辨别谣言、抵制谣言的能力,面对网络言论保持理性、审慎核实,不轻信、不盲从,成为信息洪流中的“清醒者”。


(三)积极参与举报,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如发现网络上存在违法不实信息,请及时通过官方渠道举报,防止网络谣言传播,共筑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文字:劳铭慧

编辑:陈清萍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