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假诉讼是什么?虚假诉讼会有什么代价?面对虚假诉讼,我们应如何防范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让我们通过当事人小A与检察官的对话来一探究竟吧。
检察官,我想问一下,我朋友小B找我借了30万用于公司经营,现在小B通过打假官司,谎称他亲戚小C、小D、小E在他公司工作,小B拖欠了他们一年工资,通过诉讼把小B名下的财产都转移到他亲戚小C他们名下了,但是小C、小D、小E实际一直在外地工作,压根没在他公司工作,法院已经判决了,我的钱是不是已经要不回来了呀?
小A,你先别着急,当事人恶意串通或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以虚构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扰乱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属于虚假诉讼行为。如果真的是“假官司”,即使法院已经审理,判决已经生效,我们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法启动监督程序,通过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的方式依法进行监督,纠正法院的错误判决。
我还想问一下如果小B真的被认定虚假诉讼后,他会被怎么处理呢?
如果真的被认为虚假诉讼,属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有牢狱之灾的可能。
好的,谢谢检察官。我这就来检察院申请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三)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四)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五)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六)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